一、建设单位向备案机构领取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》(简称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》),按规定要求填写,由建设、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等单位(项目)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。
二、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:
(1)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;
(2)工程竣工验收报告;
(3)工程施工许可证;
(4)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审查备案单;
(5)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;
(6)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;
(7)勘察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;
(8)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;
(9)地基基础(含桩基)、主体结构、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报告;
(10)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;
(11)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;
(12)规划、公安消防、环保、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;
(12)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;
(14)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;
(15)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、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和《住宅工程质量分套验收汇总表》;
(16)法规、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。
三、备案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,验证文件齐全的,根据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》,15个工作日内在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》上签署备案意见;对不符合要求的,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,符合要求后重新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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